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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论我们怎么评议这件事,这个孩子肯定是判不了刑的,这是肯定的。但是10岁的孩子应该是已经很懂得这件事的危害性了,这个跟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系,还有就是家庭的溺爱。没办法,逝者安息吧,只能是让这个家庭多赔付钱了,不罚他们个厉害的他们不会长教训的,必须赔偿150万。没钱的话,把房子卖了抵偿。
应用法律规定此行为的经济三倍赔偿性,否则当事人死刑。也即是说凡十四周岁以下不完全民事主体犯下此事的,其监护人必须代位进行不低于当年度社会基本赔偿份额三倍的处罚。如70万的,则以210万进行赔偿,不赔的则犯事一方,无论长幼,即处以死刑。这样就可避免监护人耍赖的行为,借口小孩的行为与他们无关,逃避经济赔偿的义务。
孩子关进少管所十年进行教育!义务教育已经没办法教好他了!父母给死者家属巨额赔偿,砸锅卖铁去吧!你知道死者家里缺了一名劳动力损失多少!精神损害有多少!不陪你个倾家荡产都对不起你!很多人现在住楼房了一点安全和危机和道德意识都没有,想干嘛就干嘛!
银行方面应该担主责,但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一定责任。
从网上查了查,这个问题还有真实事例。这是一则旧闻,发生在河南某地的银行营业厅。廖先生带着2岁左右的女儿在银行办理业务,期间让孩子独自离开身边几秒钟。就是这短短几秒钟,女孩独自奔向旁边的填单台,双手攀附了填单台的边缘,谁知填单台突然被拉倒,砸到了女孩胸部,女孩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首先,在这件事情上,银行的确是有主要责任的。一个两岁的孩子能有多大力气?只是用手扒了一下,填单台便突然倾倒,那张肇事的填单台显然存在安全隐患。银行内大人带孩子来办理业务的情况并不鲜见,银行方面应该考虑到这张填单台的安全问题。而且当时填单台附近也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值守,最终导致了惨剧发生。可以说,银行方面难辞其咎。
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,银行也属于公共场所,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其次,孩子的监护人也是有责任的。意外发生,最痛苦的是孩子的家长,不过,既然带孩子出来就该花心思照顾好孩子。退一步讲,此前孩子是坐在家长腿上的,期间家长本可以让银行工作人员帮忙照看,但他并未这样做。惨剧就发生在短短的几秒钟,银行员工也来不及反应。家长的疏忽也是导致惨剧发生的因素之一,此外,如果家长平时帮孩子养成好的习惯,估计也能避免惨剧发生。
总而言之,个人认为在这件事情上,银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,但也不该承担全部责任。
银行肯定有责任,当然,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为什么说银行有很大的责任呢?试想一下,一个小孩子,扒填单台,导致填单台倒塌,这说明银行的填单台出现了安全隐患,而银行并没有注意这个潜在的危险,所以导致了惨剧的发生。
而案例本身是一个两岁的小女孩和家人去银行,孩子乘着家人办手续之际扒上了填单台,而就这一个不注意就发生了不可挽回的惨剧,孩子被砸身亡,所以说最大的责任方应该是银行,因为银行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。
银行作为服务行业,面向所有大众,而里面的设施有安全隐患,应该及时排查并修理,可是并没有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重视,以至于发生了不可挽回的惨剧,所以说银行才是最大的责任方,自然也要承担孩子不幸的赔偿。
而孩子的家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作为监护人,两岁孩子爬上填单台,家长并没有注意,这就是最大的失职,以至于最后孩子身亡,虽然说家长肯定是意料不到的,可是对于家长来说,带孩子就应该注意一切潜在的危险隐患,所以说家长也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在这件事情中,银行也好,家长也罢,都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一个两岁的孩子,并没有预知危险的能力,所以说家长作为监护人就应该监护孩子的安危,同样银行对于危险的检查和维修不到位,应该承担主要责任。
这是一个不幸的事情,作为银行柜台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,银行方面虽然不应该负全责,应当承担90%以上的责任。
其一,顾客到银行办事,银行方面就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所以银行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,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其二,银行的柜台等设施应当牢固结实,安全第一。但是我们看到该银行的柜台被一个小孩子一扒就倒,可见该银行的柜台显然是一个“豆腐渣工程”,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。
银行那么有钱,怎么就不能做一个坚固牢靠的柜台?
别说是一个小孩子了,就是一个大人,有时候不注意也会被该柜台推翻砸伤的。像这样的柜台,早晚会出事的。
其三,大人带着小孩儿到银行去办事,在办事的过程中,大人当然无暇照顾小孩儿了。虽然说小孩子顽皮容易出乱子,但是由于小孩子没有行为能力。所以责任方应当在银行方面,大人因为是在办事,责任相对轻一些。
故此我认为,对于这起事故,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银行一方,银行应承担90%以上的责任。
家长带孩子去银行办事,小孩扒填单台被砸身亡,银行应该负全责吗?
这件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如果不搞清状况,直接就开火,认定银行需要负全责,那是情绪化的发泄,而不是理性的分析!
2017年4月,河南信阳,廖先生带着2岁的女儿到银行办理业务,期间孩子一直坐在廖先生腿上。待业务办好,廖先生将孩子放下,起身收拾东西准备离开,不想孩子却奔向大厅里的填单台,并用双手拉住填单台的边缘,台子随之倒下砸中孩子,虽经抢救,但还是无力还天。
为了更清楚地厘清其中的责任关系,我们试将事件的地点改一下,放在一个居民家中,那么大家会不会认为居民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呢?我想很多人肯定会说,居民何错之有,家中的桌子是好是坏跟其他人有什么关系,如果家长把孩子看好,孩子不去碰桌子,又怎么会发生这种事呢?就跟村民对家中院子里的桃树打药一样,有小孩翻墙进去偷吃而中毒,难道也是村民的过错吗?
同样的道理,如果家长看护好孩子,不让她去碰台子,那么台子就不会倒,孩子也就不会被砸身亡,这才是此事故的主要因果关系。
看到有人说,家长没有注意到孩子也就是一眨眼的功夫,但是要知道,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,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,这是谁都无法替代的义务。就像逛商场一样,自动扶梯也有安全隐患,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酿成事故,不过商场只要尽到了提醒、提示的义务,就可以免除责任。这种情形下,责任由谁承担呢?当然是家长!
为什么发生安全事故,私人场所不用承担责任,而银行、商场等公共场所却要承担责任呢?
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,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本案中,银行的填单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,且也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,应该承担次要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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